《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06 15:17     浏览次数:272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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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于2022年1月6日印发了《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云交规〔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一、出台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云南省、交通运输部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亟需结合近年来的信用工作实践,加强顶层设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把近年来云南“信用交通”建设实践中管用、好用、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制度固定下来。通过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推动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规范行业信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水平。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

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财金〔2018〕1126号)等相关规定。

三、制定程序

2021年6月,省交通运输厅启动文件制定工作。2021年7月至9月,分别征求了16个州(市)交通运输局、7家厅属有关单位和21个厅相关处室意见,并于9月17日至10月17日,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向社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10日,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021年12月15日,《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了厅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

2022年1月5日,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1月6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管理办法(试行)》。

四、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试行)》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正文包含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与披露、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守信与失信认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以及实施保障等八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

1.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结合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2.适用范围及原则。《管理办法(试行)》是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的信用管理规范,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等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信用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有效、公正公开、清单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3.职责分工。规定了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厅信用工作牵头处室及其他各职能部门(处室)、各州(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与披露

1.信用信息分类和管理方式:主要是明确提出云南省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实施目录化管理,明确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守信信息。确定了各部门在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工作中的责任分工,鼓励协会和市场提供信用信息。

2.信用信息归集披露方式:云南省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归集,并报送至交通运输部、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交通·云南”网站公开、政务共享和申请查询等方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信用承诺

明确了可以在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开展信用承诺,加强相关市场主体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明确了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支持社会参与,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第四章: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

这一部分主要确定了信用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应用场景。

1.信用评价方式: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不同领域的信用评价办法、指标和程序,依据职责对从业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按照“谁评价、谁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计分规则根据国家、省有关信用政策及各领域信用工作实际制定,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2.信用评价等级: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从业企业信用原则上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具体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根据各领域实际制定。

3.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支持、人员招聘、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采取激励、优惠、便利或者加强监管等措施。在办理行政审批时加强事前信用监管,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守信与失信认定

1.明确交通运输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认定范围,交通运输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2.认定标准和依据:依法依规认定守信主体名单,失信主体认定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3.认定和移出程序:认定部门应当依据守信或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生成初步认定的守信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格履行信息比对、告知当事人、文书制作和公示管理等程序,并按要求和规定移出名单,切实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异议的权力。

第六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明确了交通运输原则性守信激励措施。要求实行统一的全国交通运输失信惩戒措施制度,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对失信主体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推进跨部门联合奖惩。

第七章: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

1.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失信主体已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2.信用主体对于已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认定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由认定部门核查处理。同时,对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的适用主体、办理程序和时效、救济途径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实施保障

主要是明确了各单位(部门)实施信用管理的组织保障,完善信用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加强信用宣传的覆盖面和知晓度,营造行业诚信氛围,并规定了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要求。

(二)附件主要内容

附件包含4个文书:信用修复申请书、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2年1月6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2月6日,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法制处负责解释。《管理办法(试行)》将根据上位法规政策变化,以及贯彻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和修订。